业务介绍信(1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介绍信,介绍信具有时效性的特点,是一种在限期内才具备有用性的一种专用文书。你写介绍信时总是没有新意?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业务介绍信,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业务介绍信(15篇)

业务介绍信1

XXX贵银行:

  兹我XXXXXXXX单位,因支票丢失帐号暂时关闭。因公司业务需要xxxx特申请XX,身份号XXXXXX。到贵单位办理xxx事宜。特给予办理。为谢!

此致

敬礼

  XXXXXXXXX(单位盖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业务介绍信2

XXX贵银行:

  兹我XXXXXXXX单位,因支票丢失帐号暂时关闭。因公司业务需要(向某公司汇款或取现等)特申请XX,身份号XXXXXX。到贵单位办理(汇款或取现告示)事宜。特给予办理。为谢!

  xx

  20xx年x月x日

业务介绍信3

  xxxxx咨询有限公司:

  委派本公司人员代表本公司参加贵方的滨海新区20xx年市容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汉沽友谊街(铁路口-大丰路)综合整治工程招标,该人员全权负责本公司的所有投标事项,请予以接洽。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业务介绍信4

xx贵银行:

  兹我xxxxxxxx单位,因支票丢失帐号暂时关闭.因公司业务需要(向某公司汇款或取现等)特申请xx,身份号xxxxxx.到贵单位办理(汇款或取现告示)事宜.特给予办理.为谢!

  致此敬礼

  xxxxxxxxx(单位盖公章)

  20xx-11-25

业务介绍信5

xxx贵银行:

  兹我xxx由于支票丢失,该单位暂时关闭了账户。因公司业务需要(向公司汇款或现金提取等)特别申请xxx,身份号xxxxx。到贵单位办理(汇款或提现通知)事宜。特别处理。

  xx

  20xx年xx月xx

业务介绍信6

xxx_银行:

  兹我xxx_单位,因支票丢失帐号暂时关闭。因公司业务需要(向某公司汇款或取现等)特申请xxx_,身份号xxx_到贵单位办理(汇款或取现告示)事宜。

  特给予办理。

  为谢!

此致

敬礼!

  (单位盖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业务介绍信7

工行x x x x x x支行,

  我们公司是贵行的工资支付客户。因工作需要,x x x x x x等10名新员工来贵公司办理工资卡开通事宜。请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此致

  x x x x x x x x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业务介绍信8

  兹我XXXXXXXX单位,因支票丢失帐号暂时关闭。因公司业务需要(向某公司汇款或取现等)特申请XX,身份号XXXXXX。到贵单位办理(汇款或取现告示)事宜。特给予办理。为谢!

  致此敬礼

  XXXXXXX公司(公章)

  XX年XX月XX日

业务介绍信9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分公司:

  兹有我单位员工: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前往贵单位为xxxxxx、xxxxxx、xxxxxx(办理业务的手机号码,如果超过3部须注明并另附号码清单)共xxxx部手机号码办理xxx业务

  开通/新增xxx(注明套餐类型,签署协议时使用)

  补增xxx(注明套餐类型,补充号码使用)

  变更xxx(注明变更内容/另附业务登记单)

  (此信有效期至xx年xx月xx日止)

  请予接洽为盼。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业务介绍信10

  上海庄律师精要: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杨雅新诉吴仲鸣、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贷案

  诉讼双方原告:杨雅新(又名阿新、阿申)。

  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裕昌,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被告:吴仲鸣。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1993年4月、6月两次向其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月利率2.5%,现尚有23万元及利息未还,因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已注销,要求吴仲鸣承担偿还责任,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贸易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企业不允许向个人借款,因此,借款行为无效。借款实际系吴仲鸣、黄秀珍与杨雅新之间的借款行为。吴仲鸣私自加盖公章是诈骗行为,借款应由吴仲鸣、黄秀珍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吴仲鸣辩称:借款系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所借,现贸易部已注销,应以贸易部财产清偿借款,当时借款与原告约定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0年6月6日经核准,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在石狮市开办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办事处,注册资金33万元。1990年7月4日经核准,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办事处在石狮市开办福建省九州集团石狮贸易部,注册资金30万元。1990年10月30日办事处把贸易部包给何某经营,1992年4月解除承包合同,福建省九州集团中止办事处和贸易部活动,抽回贸易部注册资金30万元。1992年5月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林获祥拟委托吴仲鸣筹建石狮市九州大厦,便变更贸易部法定代表人为吴仲鸣,1992年7月20日,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但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没有重新注入资金。1992年11月26日,福建省九州集团经批准改制更名为福建省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6月起吴仲鸣个人出资以福建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名义经营针织品。在经营中,贸易部两次向原告借款计30万元,其中1993年6月10日黄秀珍(系吴仲鸣之母)经手借款20万元,1993年6月10日吴仲鸣直接经手借款10万元,两笔借款均无书面利率。1993年7月5日还款4万元,1994年5月还款3万元,结欠23万元拖欠未还。杨雅新在1994年11月2日以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为被告提起诉讼。1994年11月30日,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石狮办事处同时注销。1994年12月10日杨雅新变更被告为福建省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仲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1994年12月13日对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的.工商登记情况调查函,证明贸易部1994年11月30日注销。

  (2)1990年10月30日何恭美与林获祥签订的以办事处为发包方以贸易部为承包方的“经营承包经济合同”。

  (3)福建省经济委员会闽经办(1992)886号文,批准福建省九州集团改制更名为福建省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闽九集字(1992)第503号“关于申请‘石狮九州大厦’的用地报告”。

  (5)1994年4月1日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1993年4月12日借条,载明由黄秀珍经手贸易部向原告借款20万元。

  (7)1993年6月10日借条.载明由吴仲鸣经手贸易部向原告借款10万元。

  (8)1994年12月6日、10日庭审笔录,1994年12月11日对证人张金城的调查笔录,1994年12月12日对吴仲鸣的调查笔录,1994年12月13日对证人何恭美的调查笔录,1995年3月7日庭审笔录。证明吴仲鸣任贸易部经理期间,个人出资以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名义经营针织品,在经营中以贸易部名义向原告借款30万元,尚欠23万元。以及贸易部注册资金30万元已由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走等事实。

  (四)一审判案理由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合法、原告的债权应予保护。吴仲鸣系贸易部法定代表人,其在经营中的借款,并非个人借款,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应承担偿还责任。但贸易部的经营实际为吴仲鸣的个人经营,所以吴仲鸣负有偿还的直接责任。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直接责任。

  因福建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石狮办事处均已注销,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级机关且贸易部注册资金已抽回,所以其应在贸易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与被告吴仲鸣对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双方均不能证明,但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5%计息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可予采纳。

  (五)一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吴仲鸣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借款23万元给原告杨雅新,并自1993年6月10日起至还款时止按月利率2.5%计付利息。

  2.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原福建省九州集团石狮贸易部的注册资金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5960元,由被告吴仲鸣负担4000元,由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60元。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吴仲鸣利用保管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狮贸易部印章之机,向杨雅新借款,为了逃避责任注销了贸易部,且吴仲鸣已声明其向杨雅新借贷属个人之间行为,与九州股份公司无关,据此,本公司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雅新答辩:本人款项借给吴仲鸣,是吴仲鸣称系贸易部的借款,且借条盖有贸易部公章。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应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仲鸣未作答辩。

  2.二审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3.二审判案理由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九州集团有限公司石狮办事处开办的石狮贸易部,工商登记注册资金30万元,实际没有投入,系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作为上级机关九州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其注册资金的范围内负清偿责任;经营中,石狮贸易部法定代表人吴仲鸣以贸易部名义向被上诉人杨雅新借贷23万元,用于个人经营,现石狮办事处和贸易部已撤销,债务则应由吴仲鸣负责直接清偿。九州股份有限公司以吴仲鸣已声明债务与公司无关为由,要求免除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4.二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业务介绍信1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兹有我单位xxx经办人姓名xxx xxx经办人身份证号码xxx前往贵单位为xx 、 xxx办理业务的手机号码,如超过3部需注明并另附号码清单xxx共xx部手机号码办理业务□开通/新增xxx注明套餐类型,签署协议时使用xxx □补增xxx注明套餐类型,补充号码时使用xxx □变更xxx注明变更内容/另附业务登记单xxx □删除

  以上号码xxx或号码清单中号码xxx为本单位员工号, xx请予接洽为盼。

  xxx此信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止xxx。

  客户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业务介绍信12

工商银行xxxx支行,

  我单位系你行代发工资客户,工作需要,现新增新员工xxx、xx、xx、xx等十人,到你单位办理工资卡开卡事宜,请按相关规定授理相关手续。

  为盼。

  xxxxxx公司(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业务介绍信13

xxx银行:

  兹我xx单位,因支票丢失帐号暂时关闭.因公司业务需要(向某公司汇款或取现等)特申请同志,身份号xxxxxx.到贵单位办理(汇款或取现告示)事宜.特给予办理.为谢!

  致此

敬礼

  xxx(单位盖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业务介绍信14

xxxxxx贵银行:

  兹我xxxxxxxxxxxxxxxx单位,因支票丢失帐号暂时关闭.因公司业务需要(向某公司汇款或取现等)特申请同志,身份号xxxxxxxxxxxx.到贵单位办理(汇款或取现告示)事宜.特给予办理.为谢!

  致此

敬礼

  xxxxxxxxxxxxxxxxxx(单位盖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业务介绍信1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分公司:

  兹有我单位员工: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前往贵单位为xxxxx、xxxxxxxx、xxxxx(办理业务的手机号码,如果超过3部须注明并另附号码清单)共xxxx部手机号码办理xxxxxx业务

xxx

20xx年xx月xx日